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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协会。
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BUIL DINGDECORATION ASSOCIATION 。 缩写HBDA 。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业实现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行业的统筹 、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35号。邮编:15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规范,协助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装饰工程企业的动态管理。
(三)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行“两个转变”,促进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积极开展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信息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产品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六)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指导建筑装饰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进行建筑装饰工程和产品的评议,推动建筑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八)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与经营的企业、机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并注册登记单位为市属企业或企业的从业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或本行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道德素养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无特别注名,则为一人一票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的各种信息或刊物;
(六)反映情况,提出有损会员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七)维护行规行约,开展公平竞争,抵制不正之风。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一般会员单位会费为2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4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6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为10000元/年。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行业的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 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选举、罢免;
(四) 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形式是:
(一) 理事会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
(二) 会员代表主要由会员书面委托产生,也可采取选举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会长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出对会员的除名议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重大任务;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但遇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但遇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四届),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经 2017 年 9 月 8 日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协会第 届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